電訊公司將發射天線的基站安裝在商品房公共用地上,是否侵害了業主們的權益?2005年8月22日,家住廈門市集美區麒麟居公寓的業主曾先生與中國聯通廈門分公司侵權糾紛一案經廈門市集美區法院一審作出判決:駁回曾先生的訴訟請求。曾先生不服,提起上訴。歷經兩審、長達一年多的訴訟后,2007年初,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麒麟居公寓位于廈門市集美區集源路5號,建成于1995年。原告曾先生(以下簡稱“原告”)于2003年1月13日購買了麒麟居的一套房屋,經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頒發土地房屋權證確認,系該房產業主。1997年,被告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以下簡稱“被告”)經向無線電管理部門申請,在麒麟居頂層設置名稱為“GMS900M聯通集美麒麟基站”的移動通信基站,該基站發射功率為20W。2002年1月1日,被告經向無線電管理部門申請,在同址設置名稱為“CDMA集美基站”新的移動通信基站,該基站發射功率亦為20W。上述基站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核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臺執照》。被告在麒麟居頂層設立基站的同時,圍繞所建立的基站進行了搭蓋,以作圍護。被告在實施上述行為后,部分業主與被告交涉,被告委托福建省輻射環境監督站對“集美麒麟基站”進行環境電磁輻射監測。該站于2005年3月8日經現場監測后,出具監測報告,結論認定:麒麟居基站天臺及室內環境電磁輻射功率密度測值均不超過《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8702-88)規定的公眾照射限值。原告曾先生及麒麟居其他業主共12人曾于2004年向集美區法院起訴被告侵權,后于該年12月2日申請撤回起訴,集美區法院于2004年12月7日作出(2004)集民初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準予原告等12人撤回起訴,F原告曾先生再次向集美區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拆除“違章建筑”。 原告:被告搭建基站的行為對原告的所有權構成妨礙 原告認為,作為麒麟居的合法業主,其有合法的產權證,對公用部分享有合法的共有權,被告在樓頂擅自搭建基站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依照法律規定應予拆除,恢復原狀;而且被告至今沒有取得麒麟居十二層的產權證,不是業主和產權人,無權在屋頂搭建違章建筑。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廈府[2003]11號文件及廈門市相關建筑法的規定,沒有相關合法手續,屬于違法搭建。被告搭建的違法建筑也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應予拆除;被告搭建行為違反《電信條例》相關規定,是不合法的。根據《廈門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屋頂等公共部分是共用的,不能進行非法占用和搭建。屋頂和花園是麒麟居所有業主共有的,不能出賣。被告擅自搭建基站的行為侵犯了公共利益。 被告:被告搭建基站的行為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 被告認為,其是麒麟居的業主,也依法享有對屋頂的共用權。當時購買房屋計價時包括了屋頂和花園,故對屋頂和花園進行使用是合理的。沒有證據表明原告的權益受到侵害。原告是2001年通過法院拍賣取得房屋,在購買時就應考慮房屋的現狀,基站是1996年就存在,故原告無權對房屋的現狀提出異議,如有異議也應向拍賣行提出,與被告無關。被告建基站的行為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不屬于違章建筑。麒麟居十二層系被告單獨出資購買,具有合法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作為房屋所有權人,被告有權獨立行使相關的權利,并不存在侵犯原告的權益問題。 被告還認為,其搭建基站是為了公共利益,故原告無權提出異議。原告訴求拆除基站沒有法律依據。根據《電信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改動或者遷移的,應當征得該電信設施產權人的同意,由提出改動或遷移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改動或者遷移所需費用,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因此,任何人包括原告要拆除基站,必須要經過被告的同意方可。原告通過法院起訴要求拆除沒有法律依據。從保護眾多通信用戶的利益角度考慮,基站也不能拆除。 集美法院:被告行為屬于小區業主容忍義務的合法范疇 集美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作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在取得國家業務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設立“集美麒麟基站”并在周圍建立起圍護結構,該行為客觀上有利于發展無線通信事業,滿足人們對社會電訊事業發展的需求,行為性質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該移動基站的電磁輻射水平符合國家電磁輻射防護標準,不致對原告的人身權利造成侵害,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屬于小區業主容忍義務的合法范疇。原告主張被告行為侵犯其共有權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廈門中院:上訴人(一審原告)訴求缺乏法律依據 廈門中院補充查明,1995年,福建華聯電訊有限公司向廈門現代置地有限公司購買廈門集美區集源路麒麟居A1201房屋及附屬設施屋頂花園的使用權,約定華聯公司在有合法手續條件下可在A1201房及附屬的屋頂花園內建設天線發射塔和通信設施。2001年4月,華聯公司將A1201房產過戶給聯通廈門分公司。2002年1月,聯通廈門分公司向無線電管理部門申請,在A1201房及附屬屋頂花園內設置移動通信基站,基站發射功率為20W,隨后,基站獲得信息產業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臺執照》。聯通廈門分公司在麒麟居頂層設立基站的同時,圍繞所建立的基站進行了搭蓋,以作圍護。廈門中院審理后認為,曾先生無法證實聯通廈門分公司侵犯其行使共有權、公用權的具體侵權情形,因此法院認為,曾先生要求拆除屋頂基站缺乏事實與相關法律依據。 思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沖突時的容忍義務 社會的進步使人們的環保意識增強,由基站電磁輻射所引發的對健康和環保的影響越來越被人們所關注。大規模的基站建設必然使不完全了解電磁輻射問題的普通居民感到恐慌,F今,很多電信基站都是悄悄地設立;緦θ梭w的輻射傷害究竟有多大?移動通信基站雖然也是通過電磁波傳遞信息的,但是輻射強度遠遠低于可能產生危害的強度,與電腦、家電和專業電氣設備等相比,基站并不屬于較強輻射源之一。 根據國家相關標準,GSM基站天線高度均在安全范圍內,與居民樓均有一定的距離,由于電磁波在空中的衰減,這樣的輻射比電視機和電腦的輻射還低,因此不會對附近住戶的身體健康造成影響。事實上,我國的移動通信基站標準十分嚴格,符合國際及國家標準。而據國外媒體報道,荷蘭衛生部在引述一份瑞士蘇黎世大學的研究報告時說,沒有證據表明,UMTS(3G、WCDMA歐洲版)移動通信的基站會對附近居民的健康產生影響。
本案中,聯通公司作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搭建基站是為了確保公眾的電訊權益。因此,設立符合公共利益的電信設施,依法應予保護。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出現沖突的時候,在個人利益能夠容忍的范圍內,應優先考慮保護公共利益。雖然目前《電信條例》允許在現有建筑物上搭建設施,但缺乏業主不同意情況下的救濟渠道。因此,有必要比照造福人類的理念設立強制使用許可,以便相關電信設施得到最佳合理配置,充分利用電信資源;另一方面保護小區業主的合法利益,對相關義務進行細化,并設置超標準電信設施的處罰及賠償標準。所以,本案的判決結果既是對公序良俗的充分肯定,也是相關立法的前瞻和呼喚。 原載于《現代物業·新業主》2008年5期/總第87期 (責任編輯:現代物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