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建筑物致損采用的是過錯推定歸責原則,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未按照《住宅設計規范》對建筑物進行設計施工,負責建筑物日常維修養護的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及時消除物業安全隱患,即應對其過錯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具體的責任份額按照侵權人過失的大小和原因力比例進行分攤。 [基本情況] 廣州玲霄花園的建設單位為廣州市玲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玲霄公司),玲霄公司委托廣州市全意物業服務公司(以下簡稱全意公司)提供前期物業服務。2010年8月3日,家住玲霄花園21棟704房的業主羅力于凌晨1點乘坐電梯到達七樓,因處于醉酒狀態,不慎從七樓的樓梯過道窗口處墜落到底層,當場死亡。2010年8月4日早上6點30分左右被人發現。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對案發現場進行勘驗檢查,七樓的樓梯間過道無血跡及明顯的打斗痕跡。七樓窗戶窗臺上有明顯的新鮮的踩踏痕跡,窗戶左側的窗框上有細微的攀附痕跡,窗戶右側的玻璃上有由右上側向左下側方向的手指劃痕。經過法醫的初步尸檢,根據死者的傷情判斷其應為高墜死亡,尸體身上傷情都為高墜形成,通過現有情況分析排除刑事案件可能。七樓外窗窗臺距樓面的高度為0.85米,無任何防護措施。 羅力的妻子黃春香多次向建設單位玲霄公司和全意公司索要賠償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玲霄公司和全意公司連帶賠償羅力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合計人民幣28,3620元。 被告玲霄公司辯稱,玲霄花園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并被評為優良工程,公司對羅力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法律責任。羅力的死亡被公安機關認定為“意外死亡”。因此,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全意公司辯稱,公司不可能預見羅力會從七樓的樓梯通風窗口墜落,其死亡屬于意外事件,與我司無關。公司作為為玲霄花園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已經盡到了保安巡檢義務。羅力作為成年人,深夜喝酒后墜樓身亡,自身應承擔全部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建設單位玲霄公司和物業服務企業全意公司是否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何分攤責任的比例?兩被告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未完,全文請見當期雜志) 原載于《現代物業-新業主》2011年04期/總184期 (責任編輯:現代物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