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經過]
“氣死”別人,該怎么賠?近日,廈門南方物業公司與一位業主陳先生被死者的家屬王女士告上法庭。因為陳先生“氣死”他人,南方物業公司與陳先生坐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據悉,被“氣死”的老許生前是小區綠化養護工人。事發當天,他與小區業主陳先生發生了爭吵。爭吵后不久,老許心臟病發作死亡。老許的家人認為,老許是被陳先生“氣死”的。
2012年6月20日下午15時許,廈門市南山路某小區,綠化養護工人老許在綠化帶上修剪草木時,無意間將業主陳先生種植的枇杷樹剪斷一截,引起陳先生不滿,隨后雙方發生了爭執。
之后,陳先生拿著被老許剪斷的樹枝,前往物業管理處反映問題,在管理處門口又與老許相遇,雙方再度發生口角,隨后兩人被人勸開。
清潔工老王(本案的證人)正巧目睹了兩人爭執的過程。據老王介紹,當天15時許,他看到老許在小區前修剪綠化帶。隨后,老王繼續往前走了大概40米,就聽見后面有人在爭吵,他回頭一看,看到被告陳先生用手推了老許一下。于是,老王就調頭回去,把兩人勸開。
老王說,勸開二人后,他看見老許走到小區幼兒園門口時,陳先生又沖過來,豎著中指辱罵老許。“他們兩人說的都是閩南話,我也聽不懂。”
當時,老王還問老許因何爭吵,老許說因為修剪綠化帶的問題被陳先生罵。緊接著,老許又往前走了幾十米就倒下了,送醫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后,陳先生涉嫌故意傷害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2年7月31日,公安機關以陳先生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撤案。
[庭審爭辯]
老許死后,他的妻子和子女將南方物業公司和陳先生告上了法庭。但法院告知只能起訴一個當事人,老許家屬遂選擇起訴陳先生。
他們起訴認為,老許是被陳先生“氣”死的,因為老許是在遭到陳先生羞辱、推搡后猝死的。所以,陳先生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賠償經濟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和醫療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合計67萬多元。
對此,被告陳先生為自己辯解說,他沒有辱罵推搡老許,雙方只是發生了爭執。而且,老許在事件中本身有過錯,他將陳先生自家庭院內的枇杷樹誤以為是公共綠化帶的樹木,給砍斷了。“對他遭遇的不幸,我深表同情。我真的不知道他患有心臟病,在看到自家庭院內的枇杷樹被砍斷時,難免發些牢騷,但責任并不在我。”陳先生認為,事發當日正值酷暑,老許在大中午頂著烈日工作了近三個小時,所以他的死亡原因系其長時間的高溫作業導致的心臟病病發,與他的爭吵行為沒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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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于《現代物業·新業主》2013年04期/總第2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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