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5月12日凌晨0時許,原告駱先生酒后騎自行車進入其所住的禾安花園,到了小區中庭噴水池旁路段時,避讓不及,自行車前輪陷入該路段被告禾安物業公司所屬、管理的污水管道窨井(井蓋缺失),原告因慣性摔出后,致渾身多處受傷,發生了人身損害事故。2012年10月10日,福建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駱某2011年5月12日因急性重型開放型顱腦損傷,經臨床手術治療與恢復,后遺重型顱腦外傷后左顳頂顱骨灶性缺損,右額顳頂顱骨缺損修補術后改變,構成人身傷害十級傷殘。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700元。
原告訴稱,自己的損失共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繼續治療所需費用、傷殘護理費,合計人民幣12萬元。被告未盡管理之責,造成原告無辜受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禾安物業公司辯稱,原告駱先生摔傷系因其醉酒騎乘自行車造成的。該井并非處于中庭,而是在灌木叢邊,窨井蓋系剛被他人偷走,常人一般較少到達。答辯人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原告摔傷的時間是2011年5月12日凌晨0時許,已經是答辯人下班后的非工作時間。且原告摔傷的地點是中庭地段,燈光照明好,因此答辯人已經盡到了足夠的注意和維護責任,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審判】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駱先生酒后騎自行車途經小區中庭路段旁時,因自行車前輪陷入其前方左側缺失井蓋的排污窨井,致其摔倒受傷。被告禾安物業公司系縣城路面排污窨井所屬單位和管理單位,但由于被告管理上的疏忽,未對缺失井蓋的窨井進行及時維護、修繕,導致原告不慎摔倒受傷住院。原告酒后駕駛自行車在夜間照明良好的路段逆向行駛,未能盡到一般非機動車駕駛人的注意義務,自身也存在過錯,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原告因本案造成的損失,由原告駱先生及被告各承擔50%為宜。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及有關賠償標準,原告駱先生的損失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繼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出院后的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9萬元。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禾安物業公司應賠償被上訴人駱先生各類費用合計人民幣9萬元的50%,即4萬5千元,限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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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于《現代物業·新業主》2013年06期/總第2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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