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燕趙都市報》2008年2月19日報道:2月14日14時許,7歲女童馮鏵到深圳市景田西小區的草坪上玩耍,不小心踩翻一個已經松動的井蓋,并墜入井蓋下的化糞池。事發后,多名警察和消防隊員前去營救,由于井深3米,營救一度陷入僵局。馮鏵被打撈上來后,當晚因搶救無效死亡。悲劇發生后,女童的父親馮立憲希望深圳市大眾物業管理公司能給予賠償。目前該物業公司已初步同意賠償。
讀到這則令人心痛的消息,我不由得聯想起另一起悲劇。據《北京晨報》2008年2月16日報道:中國物證技術學奠基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徐立根于1月24日晚在北京逝世,享年83歲。2月15日,徐老的家人向記者講述了徐老意外去世經過,這是徐老去世后家人首次披露其去世真相——一代物證鑒定泰斗居然是被小區內隔離鐵鏈絆倒,摔傷內臟不治身亡的。據徐老的夫人肖老師回憶,當日晚上,徐教授和她剛走進世紀城小區通道,就被隔離墩上的鐵鏈絆倒,磕破了嘴唇和牙齒。后徐老經搶救無效去世,離被鐵鏈絆倒僅隔了3個多小時。徐老的家人認為,物業公司在小區門口放置“絆馬索”,而且沒有任何警示語,應該對徐立根教授的去世承擔責任,就此提出500萬元的賠償要求。
七齡童墜入化糞池溺亡,八旬老人被“絆馬索”摔傷身亡,這兩起悲劇一起發生在深圳,一起發生在北京,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相同的是,都發生在小區內,且死者的家人都認為物業公司負有責任。眾所周知,住宅小區是城市的細胞和縮影,又是居民休養生息的最主要活動場所。那么,本應是“和諧家園”的小區,草坪上怎么會有這么一個吃人的陷阱呢?通道上的鐵鏈為啥不能設個標志呢?或許事實有待進一步調查,事故的責任還需要權威部門認定。但毋庸置疑,兩起悲劇已將小區的安全隱患明明白白地暴露在人們的眼前。對于“化糞池奪命案”和“絆馬索奪命案”,我們絕不能僅僅是就事論事,止步于表面。只有深挖根源找癥結,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其實,無論是加固化糞池的井蓋,還是給“絆馬索”設個警示牌,都不是難事,也花不了幾個錢。隱患之所以不除,反映了物業服務方式和管理手段不能滿足現實需要,暴露了物管人員的法律意識、安全意識、責任意識淡薄。報道中有這樣的一個細節:記者2月18日前往深圳市景田西小區看到,肇事井蓋已用水泥封住。幾位居民告訴記者,景田西小區已經是老社區,化糞池的井蓋是上世紀90年代安裝的,年久失修,井口邊緣磨損得很厲害,已不能固定住井蓋,一踩就翻(據新華網深圳2008年2月18日電)。問題在于,為何不能早點將這個井蓋封?如果不是發生了馮鏵墜井的悲劇,這個隱患究竟到何時才能整治?
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已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該《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修、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我們應當注意的是,在這里,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即使受害人有過失,并不能免除管理瑕疵的責任。
在安全工程科學研究中,人們總結概括出一條稱為“海恩法則”的“事故法則”,這就是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起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也就是說,要想消除這一起嚴重事故,就必須把這1,000起事故隱患控制住。“海恩法則”以明確的數據警示我們,嚴重事故是由輕微事故、事故未遂先兆和事故隱患所引發造成的,F實中,關于居民小區物業管理方面存在問題的報道時常見諸報端。依我看來,最大問題在于如何保障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因為安全不僅是衡量一個小區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而且是體現居民生存質量的重要指標。所以,物業公司應當把安全擺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地位。但令人憂慮的是,直至目前,在少數小區,安全問題并未得到很好的解決,事故隱患時刻威脅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比如交通方面,汽車不減速橫沖直撞、亂鳴喇叭,嚇得行人東躲西藏……在居民小區內時?梢钥吹竭@樣的場景。隨著私家車的不斷增多,居民小區內的交通安全隱患日漸凸顯。又如治安方面,有些居民小區無論人防還是技防均不到位,值班室形同虛設,保安巡視馬虎草率等,這些都是導致漏洞出現的因素。再如消防方面,小區消防設施不足的問題由來已久,有的根本就沒有消火栓,有的消防栓壁柜內的消防設施殘缺不全,還有的小區無消防車道或消防車道被亂擺設的攤位占用……不必再列舉了,種種事實表明,程度不同,不少居民小區的安全正面臨這樣那樣的威脅。這些危害因素,有些是居民自身造成的。一些人安全意識淡薄,總是抱著僥幸心理,認為自己不會這么倒霉,事故偏偏輪到自己吧?麻痹大意,我行我素。我們知道,僥幸是安全工作的大敵,卻是事故的朋友。一萬次的僥幸不等于一萬零一次的幸運。誰忽視安全,誰就會為之付出沉重的代價。只是,待到事故發生時,后悔也遲了。對此,居民們再也不能對此掉以輕心,都應該捫心自問,我自己沒有盡到責任?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為社區安全做出應有努力。
這些危害因素,更多的是因為物業公司管理和服務的缺位。我們常說,責任重于泰山。然而,無數事實表明,一些物業公司缺少的,恰恰是責任意識。有的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卻將安全不當回事,就算有安全規章也就不會真正落實在行動上,讓許多隱患在拖延中演變成大大小小的事故;盡管安全隱患是明晃晃的,有些物業公司卻抱著無所謂的態度,即使發生了悲劇,如果物業公司也不用承擔多大責任,“人間悲劇”難免會繼續上演。因此,除了依法追究物業公司的瀆職責任,加大其違法成本。最大的期盼是,在政府職能部門和業主強有力監督之下,物業公司認真吸取既往教訓,增強安全意識,完善規章制度,落實責任。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未雨綢繆,堵塞管理漏洞,鏟除安全隱患。從而,為居民創造一個安寧的生活環境,將居民小區建成真正的“安全堡壘”和安居樂業的樂園。如此,既是社會之幸,也是居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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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于《現代物業·新業主》2008年第4期總第8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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