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物業管理最早出現的正式法規《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于1994年11月1日實施,2004年8月28日修訂,隨后在2008年1月1日隨《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的實施而廢止。從立法程序上看,2004年正是深圳緊隨2003年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頒布而修訂,又隨著2007年國務院對《物業管理條例》的修訂而重新制訂,但是從法規演進的歷史上觀察,卻是一個典型的地方影響中央的事例。
中國首部地方政府法規,首次的也是唯一的一次出現過“住宅區”物業管理的釋義。
現在已經很難還原歷史,找到是認識的必然性還是歷史發展的偶然性,使得我們曾經認為有必要指明的住宅區物業管理,演變成了所有物業區的物業管理。
立法者的初衷是什么?深圳那些行業前輩們,在將近17年前就已經預見到了,物業管理在住宅與非住宅兩個領域必將會境況迥異嗎?
曾有那么一段時間,物業管理在住宅小區已是風聲鶴唳,物業公司一談管理立馬遭遇草木皆兵。而在非住宅區域,物業管理似乎從來就沒有必要和什么人來討論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依舊發展得如火如荼,日新月異。
人還是那些人,公司還是那些公司,法規還是那些法規,是否屬于住宅物業,物業管理的局面竟然判若云泥。
究其原因,根本在于非住宅物業較之住宅物業,常常有一個能有效行使權力的“業主大會”,有一個權力邊界清晰的“業主委員會主任”,有一個要約明確責權務實的雙邊而不是多邊物業管理合同,有一個真正屬于業主自立自律,相對而言罰則能夠及時實現的“管理規約”,有一個不僅需要競選上任更需要對離職承擔后果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對了,我說的是那些非住宅物業中的后勤管理部門,或者大業主和集團業主的管理者委員會,他們的主要組織者和召集人,他們可以代表他們的群體簽約和解約并為此承擔與群體利害共擔的責任,他們“有組織,有紀律,有領導”,有規章制度并能執行相關罰則。
一個優秀的物業管理公司在非住宅物業里是一條龍,到住宅物業中卻可能變成一條蟲。南橘北枳之別,更需要改善的是環境。
今天的物業管理,已經在上海世博會這樣的世界級綜合型場館發揮了令世人尊敬和嘆服的作用,今后還將繼續在譬如廣州亞運會運動場館、城鄉災后重建、城市綜合治理、城市交通及公共設施、城市環境管理、商業大廈、國家機關辦公大樓等領域,全面發揮其巨大的專業服務功能和社會調節功能。
我們之所以需要強調物業管理對社會的綜合價值,應該具有的善意動機是不被住宅區物業管理所面臨的暫時局面所困惑,所懷疑,繼而否定;我們需要完善和改進行業的制度,其用意應該是使社會資源配置和使用的更加合理,在更大的范圍內消除因職業、收入、安全和榮譽所導致的不公平感;同時我們還需要告誡住宅物業的管理公司和業主,應該是先有好的業主,才會有好的公司;只要是好的市場,自然有好的公司。
。ㄔd于《現代物業》2010年07期/總1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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