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多家媒體報道:2012年4月1日,27歲的北京某服裝商場員工楊二敬經過西城區車公莊大街甲4號物華大廈東側柵欄外便道時,路面突然塌陷,楊二敬落入水坑中,被熱力管道滲出的熱水燙傷,不幸于4月9日身亡。4月10日,西城區新聞辦發布消息,經初步調查認定,這是一起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這實在令人痛心。一個在生活和工作中剛步入風華正茂階段的年輕人,竟然因為這樣的意外失去生命!另一方面,這一事例也讓更多生活在城市中的居民感到擔心:發生事故的地點位于北京市二環路內繁華商業區,整天人流如織,人們在盡享地面上都市繁華的時候,移步之間竟要冒著生命危險,這該是多么可怕的事情!
此次熱力管道事故消息公布以后,北京市相關部門認定這是一起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在責任追究和認定方面,涉事單位北京市供熱企業和物華大廈開發商、物業管理等方面都據理力爭,認為自己一方沒有責任或不應負主要責任。對此,筆者從多家媒體報道的事實分析,認為造成此次供熱管道傷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北京市供熱企業,而不是物華大廈的業主,更不是物華大廈物管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都明確:供水、供熱、供電等單位應當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維修養護責任。
《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供熱單位應對供熱范圍內室外供熱設施和室內共用供熱設施承擔管理、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責任;住宅用戶發現設施異常、泄漏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向供熱單位報修;該《辦法》第二十二條要求:供熱單位應當保證管理范圍內供熱設施在使用期內完好。
上述物業管理條例和供熱采暖管理辦法,分別將物管企業、供熱企業對供熱設施的責任予以規范和劃分。從專業、技術角度分析,在輸送過程中,熱水管道壓力大、水溫高,特別是小區供熱加壓泵上端的一次供熱部分,是物管企業等非專業人員難以處理的,只有供熱企業專業人員才有處理資質,而物管企業的職責僅為對本公司管轄內的供熱設施予以巡視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沒有處置權和處置資格。
在此次熱水滲漏事故中,滲水點位于物華大廈從供熱企業主管道引出的支線。供熱企業以物華大廈供熱管道支線產權系業主投資建設為由而推諉監管責任,與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不符。
據報道,物華大廈供熱管道是2000年建設的,多年來由于保養維護不到位出現銹蝕導致熱水滲漏,對此,供熱企業難以推卸監管責任。有業內人士分析,對于不屬于供熱企業產權的供熱管道,供熱企業有責任要求產權單位使管道達到安全供熱條件,否則不予供熱。既然供熱企業與產權單位簽訂了供熱協議并予以供熱,那么就視同于供熱企業對產權單位的管道質量予以認可并對可能帶來的安全問題承擔責任。另外,從經濟角度分析,物華大廈用戶的熱水使用費都是按規定價格和標準支付給供熱企業的,供熱企業是利益享受者。供熱企業在受益的同時,理應平等地負有對熱力管道的維護保養責任。
北京發生的這起供熱管道滲水導致路面塌陷致死人命的案件,更加突出反映了給壟斷性公共服務業強化責任意識的重要性。眾所周知,在我國目前的體制下,大多數城市里為廣大居民提供水、電、熱、氣、通訊等生活必需品的公共服務行業多處于壟斷狀態。由于缺乏競爭,這些行業給人的印象往往是價格高、服務差,一旦與用戶發生糾紛,責任意識更弱。
進一步分析,在壟斷性服務行業、物管企業一直到終端用戶的服務與被服務的整個鏈條中,無論是在正常業務期間還是發生糾紛處置過程中,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等公共服務業,憑借各自專業、技術優勢,始終處于強勢地位,而在中間管理環節的物管和處于最終端的廣大用戶則處于弱勢地位。本應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雙方遵守平等的服務條款或規則,但實際中條款往往是由壟斷性公共服務行業單方面起草實施,字里行間充滿了對用戶“不準”、“不得”等約束性要求。長期處于強勢地位的慣性思維,使其對廣大用戶負責的責任意識越來越淡漠。
比如在此次熱水滲漏事件中,北京市供熱企業維修人員,竟然在接到物管關于供熱管道冒熱氣滲水報修以后近2個小時才趕到現場;在現場處置過程中,未放置任何維修標志和實施圍擋以提醒路人;受害人身亡以后,供熱企業也沒有從自身監管和服務方面分析原因,而一再向滲水管道產權一方推諉責任。此行為表明,壟斷性公共服務業從基層到決策部門都需強化責任意識。
2011年12月20日,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報告稱,我國的城市化率已達到50%,并且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城市化步伐還在不斷加快。城市化生活最顯著特征就是人們隨時處在立體化的生活空間之中——在地下、地面、空中互相之間穿梭,地鐵、公路、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通訊、市政、城建等等多方的管道網絡相互縱橫交錯,保障人們出行安全是公共服務行業的重要職責。但愿這些部門都能夠提高責任意識,從北京此次管道滲水案件中吸取應有的教訓。
原載于《現代物業·新業主》2012年5期/總2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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