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權責任還是合同責任—— 物業管理公司能否給予高空拋物者停電處罰? 原載于《現代物業·新業主》2019年10期/總第473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是我國《侵權責任法》設定的特殊侵權責任。該項規定是建立在損害結果發生基礎之上的,如果沒有損害結果,如何防止高空拋物事件發生呢? 河南焦作市一個住宅小區的做法值得關注。該住宅小區的業主委員會訂立“業主規約”,業主入住之后,發現室內往外扔垃圾及雜物,給予該戶停電一個月處罰。這項規定經過90%以上的業主同意,具有強制性。物業管理公司根據小區業主規約,對喝酒之后從13樓扔下酒瓶的家庭作出停電一個月的處罰。但沒有想到,這項決定引起非議。 一些法律工作者認為,電力合同和物業管理合同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合同,不能混為一談。電力公司才有權利根據合同作出停電決定,電力公司的權利來自于雙方合同約定和我國電力法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越俎代庖,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還有一些法律工作者認為,業主委員會簽訂的有關公約(規約)涉嫌違反法律規定,因為超越了民事責任承擔的范圍,我國《侵權責任法》中沒有斷電這樣的責任方式。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向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擅自斷電損害業主的合法權益。 這些法律工作者的說法有一定的道理。如果從侵權法律角度來看,承擔侵權責任必須以損害為前提,如果沒有損害發生,那么,不能推定損害發生,不能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 然而在這起事件中,如果只看到當事人之間的雙邊合同,而沒有注意到業主簽訂的多邊合同,分析問題難免會顧此失彼。在這起事件中,業主委員會簽訂的多邊合同體現在業主規約之中——規約是業主簽訂的集體合同,合同的內容并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首先,從合同的內容來看,為了確定彼此的權利義務,約束彼此的行為,業主簽訂規約,符合合同相對性特征。業主委員會發布的有關規約體現了多數人的意志,屬于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 其次,我國民事責任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果從承擔侵權責任的要求來看,物業管理公司的確不能隨意斷電?墒,在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不能一方面認為是合同問題,可是另一方面卻根據侵權責任法定的原則,限制民事責任的方式。當事人不履行自己義務,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承擔違約責任。物業管理公司采用停電的方式追究責任,符合業主之間的約定。 第三,電力公司和業主之間存在電力合同,該合同具有相對性。合同當事人不得為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設置權利義務。這是合同相對性的基本要求。但現在的問題是,電力公司通常采用委托履行合同的方式,由物業管理公司維護電路并且代為收取電費,或者由物業管理公司督促業主履行義務,如果住宅小區的業主委員會簽署有關公約,并且已經張榜公布,電力公司明知業主規約存在而沒有表示異議,視為電力公司已經認可物業管理公司可采取相應的追究責任方式。 現實生活中物業管理公司能夠確保合同履行的手段非常有限,物業管理公司當然可以提請行政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作出處罰。但是,物業管理公司在業主委員會簽訂規約的引導下,對業主作出臨時性的處罰可以產生立竿見影的效果。如果電力公司沒有提出異議,物業管理公司作出的決定無可厚非。 當然,物業管理公司之所以在小區住宅管理過程中存在困境,就是因為無法解決行政處罰權與物業管理權之間的矛盾。從理論上來說,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只能對合同當事人有效。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物業管理公司需要管理的事項很多,如果沒有一定的懲罰性手段或者違約懲罰手段,物業管理公司很難有效開展工作。湖北省武漢市的做法是,物業管理公司和住宅小區主動邀請民警進駐,及時發現住宅小區的違法行為,并且依照治安管理處罰作出行政處罰。這樣做一方面可以減輕物業管理公司的壓力,另一方面也可以確保住宅小區不會發生高空拋擲物品損害賠償案件。 筆者曾經多次參與處理有關住宅小區高空投擲物品造成人身損害的民事案件,大量的時間用于調查取證,如果無法找到具體的責任人,住宅小區絕大多數用戶都必須承擔民事責任,這對改善小區業主之間的關系、營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極為不利。一些受害人得到住宅小區業主損害賠償之后,不得不變賣自己的住宅,搬遷到其他地方,因為他們無法承受小區業主給予他們的精神壓力。物業管理公司根據公約采取一定的處罰措施,一方面可以教育業主維護公共秩序,另一方面也可以明確責任主體,產生懲戒的效果。 如今一些消費者購買住房的時候,不僅要關注住房本身,還要關注物業管理情況,關注小區的環境狀況,這說明消費者越來越重視生活的環境,重視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水平。通過物業管理合同或者業主規約,約束住宅小區業主的行為,對于提高生活質量,加強住宅小區安全防范措施,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作者為中國人權研究會理事,海峽兩岸關系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