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載于《現代物業·新業主》2020年7期/總第499期
今年四月有媒體報道,某縣一個五證齊全的別墅區,被列入違章建筑即將拆除。當地政府通知要求業主3日內自行清除所有個人物品,限期搬出。經記者調查發現,一些業主剛剛完成裝修準備入住,而業主出示的《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均為合法,業主與開發單位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也經過當地政府備案。記者向政府管理部門咨詢時,工作人員解釋是違反風景名勝區相關條例,屬于違章建筑要進行拆除。該縣規劃部門承認說,相關證件確實是政府逐級核發,是當時的合法項目,但是現在不符合旅游區的規劃,也就是不合法了(所以才要求拆除)。 如何將事實與時下法律相匹配,這在建筑領域似乎成了難題。 所謂違章建筑的“章”,通常包含建筑指標和功能指標兩個方面。建筑指標中涉及的材料、工藝、性能、數量、質量等,由于專業要求較為明確,制定程序相對嚴謹而規范,尤其是制定建筑指標需要長期實踐和科學求證,一經確定也不會輕易更改,是否違章分歧也就較為少見,即便有所違背也容易鑒定和發現。所以我們經?吹降臓幾h建筑比較集中在功能方面。 小到小區內散步的人多了操場改成公園,突然有車的人多了綠地又改成停車場;大到因建設工廠而砍伐林地,因治理霧霾需要而退地還林,或者突然又因產糧需要又退林還耕;還有上述案例在現實中的層出不窮——因為房地產的需要而突擊開發住宅土地,突然風向又轉,要搞旅游業了于是房地產成了“違章建筑”。 建筑的功能隨著人們生活或者生產的需要而隨時在調整,并不意味著物業的產權可以隨意轉移或者終止。私有物權只要沒有重大隱瞞或者其他故意的違法,政府頒發的合法證件必將持續有效,始終保護著業主的物權直至法律規定的時效結束。倘若當初發證之時就是違章建筑,應該追究的首先是發證人的責任,其次是建設者的責任,最后才輪得到業主知錯買錯的過失。絕不應該業主只管賠,而政府“賣”對了土地也賺,“賣”錯了再賺。 合法的執法,不僅包含了遵守法律的內容,同時也包含了內容的有效期。朝令夕改本身已失去了法律的嚴肅性,也讓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有機會得以挑戰和悖逆上位法。在一個并不太長的時期內,“當時是合法的,現在違法了”,這種說法如果是事實,只能說明是制定法的人太魯莽輕率,而不是遵守法的人知法犯法,否則意味著這個世界將無法可依。所以,對決策性變更帶來的社會財富浪費和私人財產損失是否應該心存歉意和主動承擔,對自愿接受變更或終止既有物業用途的業主是否應該進行主動賠償,道理不難理解。 (責任編輯:djang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