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珠江晚報》2009年1月16日報道:珠海市康寧社區香檸南是全市黨員人數最多的小區之一,小區中黨員開會四處借場地的情況卻持續了16年,居委會也因缺少社區服務場地而難于開展活動。而今小區出現一棟兩層的綜合服務中心大樓,解了燃眉之急。令人關注的是,在無圖紙、無設計方案、無專業施工隊的情況下,它由該社區黨員、普通居民義務建設而成。這棟未報建的服務中心被指為“違章建筑”,引發居民爭議。 看了這則新聞,我感到百味雜陳,喜憂參半,甚至憂還要大于喜。我們知道,社區是服務廣大群眾、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珠海市康寧社區香檸南居委會活動無場地的窘境暴露了當前社區基礎設施薄弱,服務條件簡陋的問題。事實上,這個問題,不僅是康寧社區香檸南,也不僅是珠海,其他地方不同程度都存在。2006年4月9日頒布實施的《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城市基層政府及有關單位要妥善解決社區居委會開展有關服務所必需的房屋、設施和工作經費”。這里,珠海市康寧社區香檸南的黨員、普通群眾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從為全體居民服務的善良的動機開始,積極行動起來,通過居民自發募捐、政府支援一部分的方式,籌措經費10余萬元,建成了現在的居民活動中心,的確很了不起。對于今日的社區建設而言,像他們這樣熱心的人士及其無私奉獻之舉,不是嫌多了,而是還很不夠。故而,應得到贊賞并大力提倡,不應被冷落。但換個角度來看,“填補社區服務場地空白”并非就意味著要將所有的原則、程序都拋棄;“滿足居民迫切需要”絕不代表法治可以被忽略不計。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哪一條法規明確規定,建設社區服務場地可以享有法外特權。過去沒有,現在沒有,我相信將來也不會有。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也是社會主義法治不可動搖的基本原則,誰都沒有違法的特權。每一個公民都必須保持充分的理性,自我約束,依法行事。況且,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是黨章對黨員的基本要求。作為一名黨員理應帶頭學法、知法、守法,自覺維護法制的尊嚴和權威,帶動其他公民嚴格守法,保證黨和國家的事業順利發展。有資料顯示:2008年11月珠海市安委會就接到過香檸南住戶有關業委會違章建設的投訴,并于12月份轉到市建設局,認為該樓房尚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基建程序,屬于違章建筑。這里,珠海市康寧社區香檸南小區建設未經報建的服務中心,顯然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和統一性。為此而出過力的黨員和群眾是否過于草率了呢?盡管是為公,但“公”也有大公小公之分。建設未報建的服務中心,逾越了法律的底線,偏離了法治軌道,化大公為小公。這是對黨、對人民不負責任的表現,與一個真正的共產黨員的要求格格不入。
把高尚動機當成法外開恩的借口,將“滿足居民迫切需要”當成違法的“通行證”,從短期和局部來看,可能會有一定的社會效果?蓮拈L期和全局看,社會必將付出高昂的代價。我們或許可以用“破窗效應”理論來解釋這種代價。“破窗效應”是在1982年由政治學家威爾遜和犯罪學家凱琳提出,他們認為:如果有人打壞了一個建筑物的窗戶玻璃,而這扇窗戶又得不到及時的維修,別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縱容,去打爛更多的窗戶玻璃。久而久之,這些破窗戶就給人造成一種無序的感覺。結果在這種公眾麻木不仁的氛圍中,違法行為就會滋生、蔓延。違章建筑好比城市肌體上的“癰”,如不及時予以切除,難免會成患。如果任憑其逍遙法外,這個口子一開,就會有人仿效。不僅導致違建之風愈演愈烈,難以收拾,而且,各種違法違紀事件就很難終結,必然導致歪風邪氣上升,不正之風泛濫,污染社會空氣。這對和諧社區建設來說,是“不可承受之重”,對整個社會而言,后患無窮。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要“把城鄉社區建設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目前,社區自治制度為廣大居民提供了一個民主參與、當家做主的舞臺。隨著社會進步,居民民主意識不斷增強,社區的各種活動日趨活躍,曾有評論指出:“大范圍的居民小區的發育和成熟,有望在經濟和權力的結盟之外,構成一種平衡力量,成為公民社會發育的母體,實現中國社會結構的基因突變”。相應地,如何保障社區建設管理有序,怎樣使社區自治健康發展將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命題。我們必須認識到,社區自治制度不是人治制度,不是為所欲為,而是通過法律賦予的“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的權利。不可動搖的基礎和前提是,社區自治權必須在法律框架內才能運行。然而,康寧社區香檸南未報建的服務中心以及“集體無意識”所發出的信號分明在告訴我們:社區居民自治離法治的目標還有一段不小的距離。木已成舟,“生米已做成熟飯”的現實表明:公權力的介入糾偏在主動性、及時性、有效性等諸多方面都需進一步加強。放在全國構建和諧社區的大背景下看,其中或許會有很多值得我們總結的東西。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對于記者提出的“違章建筑”為何至今“我行我素”的問題,珠海市建設局建筑管理科負責人稱:“該樓房已經基本完工,執法難度相對較大”。在我看來,正因為執法難度大才更能表達執法者的決心,體現執法水平和執法能力,也才更具示范意義。職能部門只有知難而上,無論是個人的也好,社區的也罷,一視同仁。只要是“違章建筑”都該嚴肅查處,如此,方能“經得起實踐、群眾和歷史的檢驗”。 但愿職能部門能向黨和人民交出一份無愧的答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