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涉及社會穩定,與廣大居民生活息息相關,物業管理的矛盾和糾紛,一直是新聞媒體關注和報道的焦點。作為物業管理人,我們支持新聞媒體實事求是的報道,但我們也堅決反對新聞媒體不負責任的報道。
當前,新聞媒體關于物業管理事件報道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四個方面,具體問題及建議如下。
標題搶眼,立場偏頗
2007年武漢某報紙一篇兩會的報道,標題是《小區內失竊,物業應負責》,全文內容約1,000字,其中涉及物業管理的內容約100字,且100余字都是記者和代表的對話,并非有據可查或者行業專家的觀點。但經過媒體記者的“升華”,儼然是專家或法律的最終決斷。
個別媒體面對物業問題或糾紛,在沒有法院等任何權威機構判決的前提下,聽信一面之詞,有傾向性地報道,嚴重影響物業服務企業的健康發展。
個別媒體之所以熱衷于炒作物業糾紛,有的是為樹立自己“維護公理”的媒體形象而故意嘩眾取寵,有的是采取媚俗的態度去迎合讀者獵奇的口味。
一些媒體更會取巧,他們為所謂避嫌,報道時直接將業主的說法、物管的說法分別羅列,讓讀者通過閱讀自我判斷。這么看似乎媒體是站在中立的立場上,而實際上媒體很清楚讀者并不是專家,卻很容易產生同情弱者的心態,他們關注的不是哪一方更有道理,而是關注業主受到了什么傷害,產生“一定是物業服務企業有責任”的判斷。
還有一些媒體記者,不是為報道事件的事實而采寫新聞報道,而是因為被采訪的一方與之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幫忙”去報道。這類所謂“新聞”,免不了夾雜私人感情,成為了有“色彩”的報道。
建議:尊重法律,不做預判性報道
媒體報道應充分尊重法律、法規和事實:對未判決的物業服務相關案件,不對判決結果做預測性報道;對未正式通過的法律法規,不作有傾向性的預判;提倡理性的報道風格,避免一邊倒或是成為某一方的代言人。
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媒體,應對物業管理事件采取中立的報道,把事情說清楚即可,不要帶判斷性的結論。因為媒體不是執法者,傾向性報道有可能誤導業主,干擾物業事件的正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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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于《現代物業·新業主》2014年第1期/總第2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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