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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物業管理業的未來博弈

              時間:2015-11-13 14:49來源:現代物業 作者:馮國雄 等 點擊:
              除了一些傳統的專業外,隨著時代推展,被香港政府立法“專業化”的行業還包括社工、保險代理及地產代理。香港行政長官在2010-2011年的施政報告中公布,政府將透過立法為物業管理行業設立發牌制度,監察物管公司的營運及確保其服務素質。
               
                自上世紀九十年代,香港政府開始立法規管多個行業,藉此確保該行業的專業水平。除了一些傳統的專業(如醫生、律師、工程師)外,隨著時代推展,被香港政府立法“專業化”的行業還包括社工、保險代理及地產代理。香港行政長官在2010-2011年的施政報告中公布,政府將透過立法為物業管理行業設立發牌制度,監察物管公司的營運及確保其服務素質。
                
                據統計,2010年全港共有約4萬幢私人大廈,當中六成由物管公司管理,其余的9,000幢由業主立案法團及其他形式的居民組織管理,其余的7,000幢則為“無管理”樓宇。“無管理”的樓宇對公共衛生、安全及維修帶來嚴重后果,根據法例,香港屋宇署及民政事務署在必要時可對缺乏管理的大廈進行清潔及維修,費用由業主負責。
                
                香港物業管理行業多年來沒有一套劃一標準來規范物業管理公司及從業員的基本資格。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政府推出了一份題為“設立物業管理行業的規管架構”的咨詢文件,藉以咨詢公眾。社會的普遍共識是,應為物業管理行業引入強制發牌制度。經考慮在公眾咨詢期間接獲的意見,香港政府建議發牌制度的主要準則有:
                
               。╝)物業管理公司及從業員均需要強制發牌規管;
                
               。╞)對物業管理公司實施單一級別發牌制度;而只提供保安或清潔等單一服務的公司,則不受發牌制度規管;
                
               。╟)擔當管理級職務以及需為物業管理服務的全面質素保證承擔責任的從業員,須受發牌制度規管;非管理層人員則免受規管。至于有關發牌級別的數目,會由一個咨詢委員會另行討論;
                
               。╠)沒有聘用物業管理公司而自行管理物業的法團或其他形式的業主/居民組織免受建議的發牌制度規管;
                
               。╡)設立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作為物業管理行業的規管機構,并兼具監管業界紀律以及推動業界發展的職能;法定機構的成員將來自業界、相關專業界別和社會各界,并由行政長官委任;
                
               。╢)在全面實施發牌制度前,設立3年過渡期;及
                
               。╣)成立一個由業界、相關專業界別及社會人士組成的咨詢委員會,以訂定詳細的發牌條件和規定。
                
                假設今年規管物管公司的法律正式通過,2016年發牌制度便全面實施。參考2012年香港政府規管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經驗,可以預見有以下幾種情況出現:
                
                1、業主會留意自己雇用的物管公司是否獲發牌照,部分業主可能會轉換擁有牌照的物管公司。
                
                2、兩年前,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楊立門指三成中小型公司擔心被監管后會被淘汰,不合規格的物管公司將停業;并購的情況將出現。
                
                3、物管公司營商成本增加,管理收費隨之上升。
                
                4、大型物業管理公司可能乘機淘汰部分高年資但低學歷的中層員工;轉而雇用學歷符合發牌要求的人員。
                
                5、中小型公司為求生存會鼓勵員工積極進修。
                
                公眾咨詢工作于2011年3月結束后, 政府成立了規管物業管理行業咨詢委員會,在2011年12月舉行了首次會議。咨詢委員會的成員來自不同界別,包括物業管理行業、測量界、設施管理界、會計界及工程界等。咨詢委員會轄下亦設立了4個小組委員會,分別是物業管理公司小組委員會、物業管理從業員小組委員會、財務及行政小組委員會,及公關與宣傳小組委員會,以協助咨詢委員會就新發牌制度及規管機構訂立細節。政府擬訂之發牌制度的主要準則為:
                
                1、現時政府初步擬訂對物業管理從業員的發牌要求如下:考慮申請人的學歷及/或專業資格、工作經驗和是否為持有牌照的適當人選。咨詢委員會將在下一階段的工作中討論申請人是否須通過審核(考試及/或面試形式),才可獲發牌照。
                
                2、咨詢委員會建議物業管理從業員的發牌制度分為兩級,有助鼓勵物業管理從業員力求專業發展,以取得相關資歷并升級,同時也繼續允許沒有取得正式資歷的人士進入物業管理從業員的就業市場。
                
                3、兩個級別的物業管理從業員均須符合物業管理工作經驗的最低年資規定。第一級物業管理從業員須具備較高的認可學歷及/或專業資格(Professional Grade),如香港注冊專業房屋經理RPHM、香港房屋經理學會會員MHKIH、英國特許房屋經理學會會員MCIH、英國特許測量師學會會員-設施管理測量師MRICS-FM Surveyor、香港測量師學會-物業及設施測量師MHKIS-PFM Surveyor等);第二級物業管理從業員須具備的學歷要求相對較低(Managerial Grade),如政府資歷架構第四級QF Level 4。
                
                4、為使發牌制度運作初期從業員能順利過渡(3年過渡期),政府或會向一些現職從業員簽發兩級的臨時牌照,以承認其經驗及/或現有學歷/專業資格。咨詢委員會將在下一階段工作中討論過渡安排的細節。
                
                5、如違反法例規定、專業守則及作業守則,可遭刑事制裁或受日后成立的發牌機構紀律處分。物業管理從業員如真誠地或以合理方式行事,則無須為其雇主或代表其雇主的人所作出的行為或造成的錯失,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物管行業規管方式及詳情還在商討中,香港政府計劃在2013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的立法建議。各物管公司正摩拳擦掌,訂定策略及作出人力資源部署,迎接未來數年的挑戰,亦期望物業管理行業透過發牌制度,邁向由專業人士提供專業服務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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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載于《現代物業·新業主》2013年第2-3期/總第249期
                

              (責任編輯:現代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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