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物權法草案的討論內容中,與物業管理相關的最大爭議在于:對地下停車場等所有權問題,是執行“約定”制(即先按合同約定而確定權屬,這是草案的意思)還是“法定”制(即法定由業主享有權屬,這是民間很強烈的呼聲)。
難道真的是難于決斷至此嗎?我覺得這僅僅是一個表象問題,真正的核心,可能是它涉及到了意識形態領域的問題,就像我們期待鑿起一塊豐碑,卻不得不擔心因拔出這塊它山之石而導致我們原有的基礎坍塌。
因為物權法一旦正式出臺,將具有很強的顛覆性。
它可能顛覆我國社會傳統的民主表達原則:
我國傳統的民主原則是以人數來決定的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這是一個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則,是社會各個層面利益要求的均衡反映。而在物業管理區域中,將施行的是主要以財產數來決定的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這是一個人人(房屋)財產平等的原則,它是對人已經形成了的既得合法利益實行強制保護的反映。如果這一原則從物業管理區域中不被限制地推廣到社會層面,誰保證不會出現一種可怕的現象:有錢可能決定一切,人民代表,可能變成有錢人代表!
現在關鍵的問題是:不是人數或者財產數的多少可以決定我們的民主原則,而是如何從這樣的沖突與協調當中,既要使富人感到安全,還要使窮人看到希望!
它還可能顛覆我國傳統的民主決策方式:
我國傳統的決策方式是民主集中制,民主表決過程中通常會產生的爭議由精英們進行集中。這樣的過程也有它一定的缺陷,就是可能導致精英們在決策時有足夠的理由和機會忽略、遺忘甚至改變表決者的意愿;或者表決者因無法實現意愿而有意隱藏爭議,從而留給決策者一個統一的假象。而在物業管理區域中,必將誕生的是從民主到民主的決策方式——除非你自己站出來說而且做否則沒有別人會以你的財產權利為先。我們必須面臨在共有財產區域中“代議制”的不可避免的產生和越來越強大的作用,具體表現就是:再沒有領導更沒有包公,再沒有英雄也別期待雷鋒,業主自己表決做主,互相約法三章并遵守規則,選出熱心公共事務的業主(選不出就花錢雇傭或者輪流坐莊),同時出錢雇需要利益的物管企業為業主的利益打工。
現在麻煩的問題是:我們被管慣了的大眾和管慣了別人的精英們,有沒有做好自己管自己,在法制的框架內實現社區自治自律的準備?
我知道不管我和多少人住著多大的房子,目前我在社會當中就只算我一人而已;但是我不知道這在物業管理區域中,我還可以算老幾。假設我在社區中算了老幾,以后我進入社會是不是就可以重新排老幾。
原載于《現代物業》雜志2006年1期總第43期
(責任編輯:現代物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