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其他行業一樣,影響物業管理贏利能力的因素包括經濟和社會兩個方面。經濟因素是,如果一個行業的準入條件(即 “門檻”)高,那么行業的贏利能力也同樣高,“門檻”低的,則贏利能力就低。準入條件主要是受制于對資源而不是對需求的價值掌控,當經濟上假設一切需求均為合理時,資源的多少和人對資源的控制能力,決定了行業的贏利能力。
再看社會因素,如果一個行業的需求程度高,那么行業的贏利能力也同樣高,需求程度低,則贏利能力也低。需求程度主要是取決于人對需求的生理判斷和道德判斷,而這樣的判斷標準,受制于社會因素而非資源因素——因為此時的資源可以通過交換來互相彌補。正如在允許公民合法持槍的國家里,他們的理論是,槍本身無對錯,人怎么使用才是關鍵。所以在資源共享前提下,社會對某種需求的容納程度和價值取向,決定了行業的贏利能力。
兩項綜合就會得出一串串繞口令,來說明人類對資源控制和需求認可的辨證觀。這里只需要說明獲利的兩極:越是資源少、控制程度高、需求強烈的行業,獲利就越大,反之則越小。
在物業管理行業的兩種主要資源中,人力資源屬于社會共享,物業資源屬于業主支配,物管企業始終囿于一種依賴人力資源為他人物業提供服務并以此換取服務費的簡單低效的贏利模式。這就是目前物業管理所擁有的幾乎無法被自己掌控的資源,和輕易就能被他人復制的贏利模式。
再從社會對物業管理的需求來看,在中國目前的人口結構中,也僅僅是不足五分之一的城市居民,在不同程度的接受物業管理;從許多地方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開支統計數據中可以看到,他們的物業管理費支出也僅僅是極少的部分。
物業管理的行業起點和基礎,不僅沒有暴利的可能,說微利也是不過分的。如果像當前輿論把住房、醫療、教育比喻為“三座大山”的話,那么物業管理甚至連個小土堆的資格也夠不上。顯然,行業暴利的說法,除了缺乏常識,還另有緣由。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說法是:如果無利可圖,為何賴著不走!
這也是最流行于業主當中暗帶敵意和侮辱并讓許多物管人自己也產生了懷疑的一句話,其中似乎包含的邏輯是:既然企業是為利而存在,在無利可圖時理當選擇離棄。
我們不應該忽視一個首要的問題:絕大多數的物管企業甚至連所謂的企業留利也不敢去想,只要能維持生計就能滿足,或者期待來年有些寬余再圖發展。實際上這也是中國目前所有勞動力型企業能夠生存下來的客觀策略。雖然在各地特別是深圳和上海,一些溫飽無憂的物管企業曾經高歌“做大做強”,最后的結果總是西撤北退,靠守著幾幢祖業,數著開發建設單位留給自己的一些私房錢才有了點底氣。為企業聲譽著想,他們對此解釋為資源整合或者市場轉移,從而制造持續盈利的假象。
另一個是物業管理行業特有的原因,許多物業管理能否選擇離棄還不由自己說了算。他們代理了開發企業的售后服務承諾,承擔了保護物業開發品牌的責任并以此獲得開發建設單位的補貼;同時他們在城市商品住宅開發迅猛發展但是新的社區管理不能一同跟進的社會現實中,往往能夠填補一些本應由其他部門履行職責和承擔責任的缺位,比如解決就業、維持社區治安……因此他們的離棄除了部分咬牙切齒欲攆不能的業主求之不得以外,其他部門均有可能干預——除非有新人接替。
還有一個反駁:難道物管真的就沒有表面吃虧,其實暗中通過不法經營獲取暴利嗎?既是不法經營,則為非法獲利,應該與暴利與微利的爭辯無關,還是另文再敘吧。
原載于《現代物業》雜志2006年6期總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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