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載于《現代物業·新業主》2019年7期/總第464期
這是一個不幸的故事!——一個堅信自己是公正的化身,癡迷而偏執地以法律手段為自己伸張正義,最終被法庭判決必須負擔十萬九千加元費用的故事。
故事發生在加拿大首都渥太華一個共管鎮屋(Townhouse Condominium)小區,業主辛娜克以前曾在加拿大西部的不列顛哥倫比亞省(British Columbia)和阿爾伯特省(Alberta) 當律師,她搬來東部的安大略省,顯然是計劃在安省重操舊業,可萬萬沒料到,她在新移居地最大的“業務”就是為自己執著的利益強出頭,結果損失慘重,更有可能因此喪失家園。
辛娜克數年前搬入渥太華的鎮屋后,未經物業管理的許可,在自己家門前裝設了一個花槽。由于該鎮屋區是共管物業,即室外不屬于業主個人擁有的地盤,屋外范圍均由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統一管理,夏天園藝種植、冬天鏟雪撒鹽等事宜,均在物業管理服務范圍,各業主不可以隨心所欲在門前做個性化的改造。
辛娜克美化家居的本意馬上被物業管理公司否決,因為她的花槽破壞了小區環境的統一性,違反了小區管理條例。除此之外,她維權的項目還包括她對停車位和屋外松樹生長的不滿。
在加拿大,通常的共管物業(Condominium),無論是公寓大廈還是鎮屋,每一單位在購買前已被發展商分配指定停車位,在政府正式注冊,任何人都無法變更。但辛娜克搬進自己的鎮屋后,對停車位的大小和位置都表示異議,要求更換。另外,她非常不滿小區內種植的松樹,認為家門口的松樹阻擋了陽光照射室內,求助物管未果,于是自力更生,冒險攀爬,親手把礙眼又礙心的松樹枝干剪掉。
鑒于辛娜克女士的“三宗罪”,物管與她多番爭執和書面交涉后其仍置若罔聞,于是發出最后通牒,要求辛娜克必須于限期內支付所在鎮屋業主大會為她移走違例花槽的費用763加元,否則,將申請她物業的留置權(Register a Lien)。
自恃律師出身的辛娜克于是和鎮屋業主大會展開了長達四年不屈不撓的抗爭。她從小額錢債法庭開始,到高等法院,再到上訴法庭,要求撤銷所在鎮屋業主大會對其物業的留置權,并針對業主大會、業主董事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的“不法行為和勾當”進行訴訟。隨著訴訟程序的深入,辛娜克顯然入戲更深,她更一并起訴業主大會聘請的代表律師,還投訴到律師協會,要求調查律師的不當行為,撤銷他們的律師資格等。
由于辛娜克缺乏理性,讓人費解的糾纏和訴訟愈演愈烈,她被法庭強制要求做精神評估,以證明她繼續進行法律訴訟的能力,但她拒絕合作,沒有接受任何測試。
辛娜克鍥而不舍的訴訟全部以失敗告終,總共七份法庭判決,均認定她的訴訟乃無中生有,無理取鬧,濫用法律程序,浪費社會資源。一個簡單尋常的共管物業糾紛演變成七次法庭訴訟,763加元的花槽處置費最終惡性膨脹變成十萬九千加元的巨額法庭賬單。
鑒于辛娜克過去多年屢敗屢戰的慣性訴訟行為,鎮屋業主董事會、物管人員及律師等早已不勝其煩,嚴重影響正常的鎮屋運營和物業管理工作。故此,鎮屋業主大會入稟法庭,要求判令辛娜克是一名無理取鬧的惡意訴訟人,禁止她繼續無底線的訴訟。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最終認定,辛娜克是一名無的放矢的惡意訴訟人,她缺乏理據的訴訟致使鎮屋蒙受巨額的法律費用。法庭判決,辛娜克必須支付合共109,925加元的費用,其中85,000加元支付給鎮屋,用于撤銷注冊留置權,費用包括訴訟最原始的763加元違例花槽拆除費,以及繼而膨脹衍生的律師費、法庭費用及利息。
這個轟動一時的共管物業案例,無疑是一份絕佳的現實教材,各位業主應該從中獲得以下啟迪:
1、業主針對業主大會及物業管理公司的訴訟十分昂貴,可以超乎你的想象范圍。必須三思而后行,事先審慎評估自己是否有充分的理據。
2、一旦要與業主大會及物業管理公司較量,建議先通過第三方調停,希望能雙方冷靜考量,達成共識,絕不應第一步就走向法庭。
3、購買任何物業單位之前,必須先了解清楚共管物業的條例規定和細則,如果不能接受其條款,就不要貿然購買。而一旦成為業主就必須遵守所有規定,而不是濫用法律程序,挑戰業已成熟,并且一早已在政府登記在案的文件和規條。 |